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据商务部官网2019年12月31日公布、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对记者提出的“关于《实施条例》施行后,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的提问回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上述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具体是: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实施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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