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起行邮税下调
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4月9日起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此次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税目1、2的税率分别由现行15%、25%调降为13%、20%;二是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行邮税是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邮税各税目税率应与归入该税目商品的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
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出相应的标准,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行邮税。因此出国旅游购物的普通消费者将直接从行邮税税率下调中获益。(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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