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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超百万元的须市政府同意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16-07-12 分享:

 在国家出台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地处南方的广州市已经率先落实了这一政策,并要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100万元以上需报市政府审批。
        7月1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三方面进行了规范。今年1月份,国家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
        广州市出台的《办法》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将管理范围扩大至“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新增规定,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还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投资额调整了审批权限。其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而且,除了财政资金外,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也禁止用于对外投资。据了解,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是以800万元为审批限额,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广东省属事业单位则以500万元为审批限额,即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就要财政厅审批。
        为何广州要进一步把对外投资审批的限额以100万为限?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根据广州自身的情况定下来的。“从我们历年的管理经验来看,100万不算是个大数额,低额度的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批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而大额度的投资则需要谨慎,所以通过市政府来严格把控,以防出现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是符合广州的实际的”,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过,该负责人也强调,这个额度也并非一成不变,《办法》的有效期是五年,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后面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外,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办法》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权属证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出租出借的管理方面,《办法》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出租出借土地,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同时,将小额度的(房产30平方米以下,其它类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下)和短期的(6个月以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据悉,若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或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将被逐级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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