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理办法发布 7月1日起实施
1月22日消息,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官网显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第十三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根据《管理办法》,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全文参见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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