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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小轮毂作出双反终裁

来源:CCCME 时间:2019-07-05 分享:

2019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小轮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涉案产品为直径在12英寸至16.5英寸之间的钢制轮毂,涉案产品美国海关税则号为8716.90.5035和8716.90.5059。

根据终裁内容,倾销方面,由于三家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日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和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固”)均未配合调查,基于不利可得事实,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44.35%,调整后的保证金率为22.65%;主动应诉企业常州市春港机械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38.27%,调整后的保证金率为16.57%。补贴方面,基于不利可得事实,美国商务部裁定强制应诉企业浙江金固的终裁补贴税率为388.31%,兴民智通的终裁补贴税率为386.45%,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终裁补贴税率为387.38%。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19年8月15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如果作出肯定性终裁,即从中国进口的钢制小轮毂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如果对损害作出否定性终裁,则调查将终止。

2018年8月28日,应美国企业Dexstar Wheel于2018年8月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小轮毂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8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美国商务部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和4月15日作出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约738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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