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补偿 应让首个吃螃蟹的人敢动筷子
首台(套)产品技术难度大,出问题的概率较高,只要能够顺利获得补贴,从成本角度来说,对建造企业是划算的。但能否吸引企业积极参加试点,取决于投保与赔付两大流程能否顺畅、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启动,船企响应存在颇多疑虑,业界呼吁更多细则尽快出台。
“近些年,不少船企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升了在建船舶及关键配套设备的国产自主化水平。不过,在一个成熟的产业里,新产品想要迅速得到用户认可并不容易,有了新产品,用户不敢用、不愿用已成为普遍现象。”在前不久举行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上,一位船企技术人员道出了我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存在的难题。
为了从需求方推动首台(套)的应用,3月2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启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包括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在内的70种船海装备被纳入试点范围。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总是需要一定的勇气。业界人士认为,试点新政能让使用方更有勇气使用首台(套)产品,也能鼓舞制造企业持续创新的勇气,但是,想要吸引更多制造企业积极参加试点,敢来“动筷子”,政策细则有待明确,政策操作更需科学。
促创新也在“创新”
根据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试点期间,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包括质量险和责任险)的企业,中央财政将根据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80%的额度予以补贴,补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这显然是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创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相关人士指出。此前,国家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创新发展,一般都采用设立重大专项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此次试点从用户需求出发,以更为市场化的保险补偿方式来促进首台(套)的研制和市场应用,既能帮制造企业降低费用,又替他们分担风险,“是以创新的方式来促进制造企业的科技创新。”
虽然中央财政最高可补贴80%,但制造企业仍将付出20%的保费成本,“降低费用”一说似乎并不激动人心。对此,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管理部部门经理胡庆丰算了一笔账。以船用主机首台(套)产品为例,目前,企业主要以合同金额的1%作为维修基金,以管理费用的形式预算支出。假设一台设备的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维修基金费用就是20万元。如果参加保险补偿试点,按照合同金额最高3%的费率缴纳保费,保费成本为60万元,国家补贴80%,实际保费支出12万元,与原先预留维修基金的方式相比,成本降低了8万元。
“首台(套)产品技术难度大,出问题的概率较高,而保费额度又大于维修基金的额度。只要能够顺利获得补贴,从成本角度来说,对建造企业是划算的。”胡庆丰指出。而据了解,目前造船企业的整船质保一般会按照合同金额的5%设立质量保证金,如果整船也能以首台(套)的方式进行投保,对船企而言,参加试点将有利于降低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维修基金还是质量保证金,其认定的责任范围只包括了产品的质量风险,这明显小于目前试点政策认定的责任范围。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建造企业签订的保单不仅将承保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质量险,还将承保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责任险。此外,整船及关键配套设备的质保期一般都在12-18个月,而试点政策给予保费补贴的时间最高可达3年。这意味着,参加试点后,船企在与船东签订首台(套)产品销售合同时,可考虑适当延长质保期。
有业界人士认为,责任认定范围的扩大、质保期的延长,实质上提升了船企的售后服务能力。这或许可以改变中国船企依靠低价、低首付来接单的习惯做法。通过试点,船企可以用更好的服务来增强议价和接单能力。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试点政策还将改变船企质保的传统思维。“一般而言,船企都是按照产品类型进行质保,很少有企业考虑过是否以首台(套)的标准进行质保。因此,参加试点会使制造企业更加重视对首台(套)产品质保问题的分析研究,这对船企重视首台(套)产品的研制也有好处。”上述中船集团公司财金部人士表示。不过,仅有制度设计上的创新和理论分析显然不够。保险作为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稳定器”,如何让其“更稳定”地发挥作用,将是吸引企业积极参加试点的关键。而这又取决于投保与赔付两大流程能否顺畅、完善。
稳定器不够“稳定”?
“据我了解的情况,制造企业最担忧的就是首台(套)的认定问题。”胡庆丰强调。根据《通知》,首台(套)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而且这些装备必须被列入了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简称《目录》)。“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液化天然气(LNG)船,属于《目录》内产品,但是,目前已经交付了几个批次。一般认为,不应该再算作首台(套)产品。但是,沪东中华建造的每艘LNG船,其关键系统或核心部件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改进或升级。”胡庆丰举例指出,这样的装备到底是否算作首台(套)产品,能否获得补贴就取决于认定结果。而由于试点政策规定的程序是,制造企业先投保,相关部门再根据保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因此,企业普遍担心一旦购买保单,复核却无法通过,最后拿不到补贴,反而多支出一笔保费。
有这种疑虑的企业可能并非个例。据了解,在2013年和2014年先后进行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的浙江、山东两省,目前还没有造船企业参与试点。浙江一共选中了138家试点企业,仅有11家企业投保,占比不足8%;山东也仅有3家企业投保。“国家财政预算毕竟有一个额度,不可能因为一项制度而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因此,企业必然担心首台(套)的认定会存在一个淘汰率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就没有‘定心丸’。”上述中船集团财金部人士指出。据了解,2015年国家财政对试点的保费补贴总计预算约20亿元,上下半年分别为10亿元。与《目录》中累计超过800亿元的单台(套)装备总价值相比,这一“淘汰率”似乎并不高,但是,如果考虑到批次,确实存在淘汰一部分申报项目的可能。就此问题,记者电话询问了《通知》中的工信部联系人。该人士表示,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试点工作不设行政门槛,工信部并不对申报补贴的产品进行首台(套)认定,只是对补贴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只评定所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目录》。
如果投保后不再认定,那么投保前谁来认定,则成为一个“谜题”。据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山东省从2009年开始每年都会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并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装备和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名单中的企业可以对自己生产的列入名单的装备进行投保。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所在省市过往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的结果进行此次全国试点的申报呢?相关人士对此都不置可否。而记者在查阅山东省2012-2014年的首台(套)认定名单时发现,3年里仅有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半潜式起重生活平台和ESV Guardian 自升式支持平台、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的92500吨散货船、威海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的超低温复合材料远洋金枪鱼延绳钓鱼船等为数不多的整船装备被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目前各省市已认定的首台(套)来投保,即便是造船大省山东实际参加试点的船企最多只有3家,满足补贴条件的整船产品最多只有4艘(座)。
此受益非彼“受益”?
除了首台(套)的认定,总装企业的疑虑还在于整船如何投保。由于我国船企基本都是两头在外的企业,许多船用设备要么进口,要么船东有定制化的需求,而这些设备一般自身都有质保期。因此,整船投保的保费如何计算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有企业建议,是否可以尝试不对整船投保,而只对船上由制造企业负责建造的部分进行分别投保。比如LNG船,对液舱维护系统、液灌等关键部分投保,而购置的设备不予投保,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重复投保增加总装企业保费成本的问题。
拆分投保的提议得到了胡庆丰的认同。在其看来,拆分不仅有利于避免重复投保,也解决了整船建造知识产权界定的难题。“一件设备、一个关键零部件或系统很容易界定和确权,但是整船建造,想要界定其知识产权和创新性既不方便也不可能。而拆分投保,减少了企业的顾虑,也降低了保险公司工作的难度,是目前解决整船投保诸多问题的一条捷径。”胡庆丰认为。不过,与首台(套)认定相似,能否拆分投保的主动权也不掌握在制造企业手里,而是要看保险公司的“脸色”。“推动这一政策试点需要更务实、更审慎的态度,对于制造企业的担忧我们完全理解。其实,对我们来说,出单也必须谨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客户部总经理助理马晓蕾表示,保险公司会充分考虑制造企业的诉求,但也会尊重保险业自身的规律以及操作习惯。
谈及操作习惯,不得不提此次试点政策中一直被外界理解为“重大创新”的一句表述,即《通知》明确提出的“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在不少媒体看来,这是中国保险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创新。“我认为,这可能是一种误读。”马晓蕾指出,《通知》所说的“受益”应该不是保险学上的受益概念,并非指风险发生后,将保险赔偿赔付给产品购买者。《通知》上的“受益”应该是指产品购买者在使用上更放心、更踏实,从而受益。“船企替船东买保单,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商业原则。”胡庆丰的看法也与马晓蕾不谋而合。但就在4月7日,工信部官网转载了一篇题为《三部门就〈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的文章。文中不仅再次明确提及“采取生产方投保,购买方受益的做法”,而且还特别补充了“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补偿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购买方”。
按照船舶行业的通行做法,当船舶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是制造企业出资替船东进行维修。因此,在船企看来,如果参加新政试点,保险赔偿必然是赔付给出资维修的制造企业。但如果按照《通知》以及“答记者问”的说法,将赔偿赔付给船东的话,相当于一次产品质量事故给船东带来了免费维修和保费赔偿的双重收益。“除非船舶在交付之后,制造企业对船舶的维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船东自行出资解决船舶产品维修问题。”胡庆丰表示。但这显然不符合船舶行业的实际,因为,船东最关心的问题根本不在于船舶是否投保,而是船舶出了质量问题有人负责维修。山东经信委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山东的几起赔付案例都是保险公司将赔偿直接赔付给制造企业,并未出现赔付给购买方的情形。不过,该人士认为,具体如何赔付应该由制造企业、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原则自行商定,不排除未来会出现保险赔偿赔付给购买方的情况。
补偿制有待“补偿”
赔付对象将决定保险公司能否成功出单,而赔付的方式和金额将决定保险公司在首台(套)综合险承保过程中能否实现盈利。新政试点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业务,但新业务并不一定会带来新利润。据了解,2013年浙江省试点保险补偿机制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共承接了14笔首台(套)保单,保费金额127.15万元;共收到6起首台(套)质量险报案,报损金额超过160万元。试点第一年,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该项业务的亏损额已超过30万元。
或许是看到浙江试点出现的问题,此次全国试点的新政中特别提出,鼓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开展相关业务,对海工、船舶等单价金额巨大的装备,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企业协商,选择国际通行的保险条款进行承保。保监会近期公布的入围试点的保险公司名单也体现了防风险的宗旨,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入选,并且只有前3家公司具有首席承保人资格。“首席承保人均是资金实力强、偿付能力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这符合市场需求以及对风险防范的预期。”马晓蕾表示,由于首台(套)产品的历史维修、更换、退货等数据本就不多,而且这些数据主要掌握在制造企业手中,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历史经验数据库,因此,很难在费率测算和保险方案设计上做到足够精准。
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公司在保险方案中设立了责任限额条款,即设定每次事故被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而在保费计算上,除了考虑合同交易金额与费率,还会根据装备类型的差异,设置装备类型调整系数和核保调整系数,以求保险方案尽可能科学、合理。“这确实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我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考虑到船舶工业的特殊性。”胡庆丰认为,究竟是采用单笔限额的方式还是采取赔偿封顶的方式可根据产品的不同在签订保单时酌情考虑、充分协商,没必要“一刀切”。而且他认为,条款制定和理赔流程将是决定此次试点效率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试点效果。
一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认定其到底是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引起还是因为操作失误引起,不同的事故原因决定了对应的不同险种。质量缺陷对应的是质量险,而操作失误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造船业则对应船舶险),两个险种的费率、保费额都有差异,而且很可能这两个险种船企投保了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是实操环节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一旦难以作出认定,赔付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胡庆丰不无忧虑地表示。对此,也有业界专家建议,有关各方可以探索建立更为合理的保险补偿长效机制。如有可能,中央财政可以将保费补贴资金中的一部分或者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也进行补偿,从而鼓励保险公司以更简洁、高效的流程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在协商保险方案时都能拥有更多的余地。
其实,不论是来自制造企业的担忧,还是来自保险公司的谨慎,似乎都在印证保险业的一句名言。“一般的,你看到了才会相信,而保险,是相信了才会看到。”这可能也是有关各方接下来持续推动试点政策不断细化、完善的最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