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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国际运费及附加费常见申报错误列举

来源:关务无忧公众号 时间:2025-06-18 分享:

进口货物国际运费及附加费常见申报错误列举

1

错将EXW成交方式申报为FOB

EXW是EX Work的简写,是“工厂交货”国际贸易术语。

使用EXW成交方式时,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指定货代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不承担运输费和办理后续出口报关。在EXW成交方式下,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EXW成交方式与FOB在运费和保费的差额主要体现在从卖方所在地到装运港发生的费用,通常是以操作费或代理费的名义出现在运费发票上,成为运费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错将EXW成交方式申报为FOB,会使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造成部分缺失,从而漏缴进口货物的税款。

2

错将FOB成交方式申报为CIF

2019年2月,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购买一批货物,FOB价格为380万美元。B公司租用某船务公司的货轮,将货物运至我国某港口,国际海运费为60万美元。由于A公司与其委托的报关行沟通不畅,前者未将海运费发票提供给后者,且后者也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报关行直接将“380万美元”填写在总价栏目中,导致A公司少缴税款65万元人民币。虽然A公司与报关行均不存在主观故意,但还是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最终双方都受到了海关的行政处罚,对各自的信用等级带来了不利影响,构成调降企业信用等级的风险。

3

漏报CIF或CIP成交方式项下发生的特殊费用或运费

CIF(指定目的港)为到岸价,又被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

使用CIF成交方式时,由卖方负担的运费系指正常运费,即只针对通常的运输合同,不包括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因意外阻碍(如遭遇冰块等堵塞、罢工、政府禁令或战争等)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因此,在CIF成交方式下,仍然有特殊费用或运费需要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可能性,如绕航费、港口拥挤费等额外费用均需由买方承担。

此外,海关在稽查实务中还多次发现,企业签署的正式贸易合同中的成交方式是CIF,但贸易合同中关于运费的具体条款则为“运费另计”,上述运费并未包含在企业按照贸易合同、进口货物发票以CIF成交方式向海关申报的总价中,最终形成漏缴税款。与CIF成交方式相类似的是,企业在以CIP成交方式向海关申报时,也同样存在上述漏缴税款情事的风险。


4

漏报国际海运附加费

国际海运附加费是船务公司为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基本费率的稳定,且能正确反映各个港口和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在基本运费外收取的额外费用。

国际海运附加费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一是与运输有关;二是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三是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由于各国(地区)港口、航线、船务公司的不同,国际海运附加费的名目和数量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海运附加费有20多种,且有些费用是在进口货物清关后结算的,往往容易被企业忽视,最终造成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不完整。


5

报关单运费栏目填制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运费的填制要求为: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率、运费单价、运费总价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海关在实践中曾发现,有企业在以第三种运费方式填报时出现应以运费总价填报,却错误地填报运费单价,从而造成运费申报不实,导致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申报错误。


6

抛货的适用风险

以空运货物运输为例,按照当前国际通行惯例,空运货物体积重量的计算方法为:货物体积×折算系数(166.67kg/m3)。体积重量大于166.67kg的称为重货,按照实际毛重收费;体积重量小于166.67kg的称为抛货(亦称“泡货”),按照体积重量收费。

例如,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机器零件,成交方式为FOB,申报净重为35kg,毛重为40kg,申报运费为194欧元。海关稽查发现,该货物(包装尺寸为60cm×80cm×124cm)属于抛货,航空公司按体积重量收取运费,实际收取4000元人民币,而企业申报的194欧元运费则是按基本运费报价(4.85欧元/kg)计算的,折合人民币后两者相差约2548元人民币,直接影响了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最终构成漏缴税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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